国税简易处罚一般处罚(简易处罚和一般处罚税务局)
作者:许煜 发布时间:2022-03-23 11:21:15 点赞:次
1.1关于文书的使用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暂行规定附件13括号为计算机打印格式,不得将文书样式复印后按填充格式使用。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税务执法人员此时不再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较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未改正;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一、国税简易处罚一般处罚(简易处罚和一般处罚税务局),如何确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废止。该文书的内容应按暂行规定所附《关于几种税务文书的使用说明》规定的内容填写,各部分内容应清楚明确。在适用简易程序对纳税人进行当场处罚时,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先行处罚后再补办其他程序。
2.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我们修订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二、国税简易处罚一般处罚(简易处罚和一般处罚税务局),怎样做描述
1.包括: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即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条款废止]严格按《征管法》规定的权限,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应以局的名义做出,稽查所或税务所不得越权进行处罚。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2.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简易处罚程序中,税务机关需要填写《陈述申辩笔录》,然后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再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