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6条)
作者:杨生选 发布时间:2022-03-23 12:08:38 点赞:次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2)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要先付劳动者当天应得工资,再计算加班工资。
3.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
4.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用人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的,其工资标准仅包括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进行工资结算时需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和《劳动法》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资支付。
5.当《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后,《工资制度暂行规定》就会被替代。
6.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7.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职工在同一用人單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8.企业应与劳动者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工资标准,作为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基础。除了工资标准外,还有让人最为关注的是工资支付,如果只是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公司却没有支付,那还得是一场空。
9.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款的规定。
10.假期工资支付: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正常工资支付: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6条),怎样做确立
1.焦点评析这是一起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条款是否合法合理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或由于劳动者本人岗位、职务变化而引起工资标准变化时,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调整变动后的工资标准作为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停工、停产、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略)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12日),粤劳薪〔1995〕71号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时,应以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如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3.停工停产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应发放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一般按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的60%确定。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员工因个人原因未出勤,用人单位可以扣相应天数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扣除当月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工资,涉嫌克扣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应抄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区属用人单位抄报区劳动局)备案。
5.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6条),要怎样阐明
1.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可以扣发工资的情形中,与劳动者没有出勤可扣工资相关的,也只有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这一项。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请事假的。
6.该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实行工龄工资的,工资标准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相同。加班工资支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标准: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7.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8.劳动者病伤假期工资如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80%的,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