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计税依据(什么叫计税依据)
作者:臧爱华 发布时间:2022-03-23 22:11:45 点赞:次
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2.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括号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4.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责任编辑:周末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6.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依照租金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一、地税计税依据(什么叫计税依据),怎么做界定
1.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2.(2括号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5括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4.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5.(4括号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二、地税计税依据(什么叫计税依据),怎样才能讲解
1.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3括号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建筑面积÷容积率。
3.城镇土地税纳税时间及缴纳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的缴纳,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应尽的义务,我们在进行缴纳和计算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的时候,需要对于房产的类型做出区分,对于不同的房屋的类型,我们在进行缴纳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如果是出租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是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在职职工按照上年个人年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
6.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其中:(1括号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7.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8.(2括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