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改造属于什么工程)
作者:刁启富 发布时间:2022-03-23 22:33:53 点赞:次
1.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上缴省财政部门的维护费用于省管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管理;市、县财政部门所留维护费除用于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配套资金外,用于中小河流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管理。《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正,现予重新发布。
2.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现负责征收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3.第七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4.第六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5.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取的维护费在3日内按4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专户。具体的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测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6.第九条征收维护费由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第十二条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主要用于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修建、维护和管理,包括:堤防整险加固工程及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长江、汉江防洪、抢险所需费用;分蓄洪区防洪建设及管理所需经费;水文、水工观测,科学实验、科技推广运用,治安管理等项工作所需费用。
7.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可以从本地区维护费征收总额中提取5%支付给征收部门,作为代征手续费。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与《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一、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改造属于什么工程),如何去论述
1.第八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不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其余为防洪抢险费用。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2.欠缴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应补缴,2016年8月19日前不予加征滞纳金和处罚。
3.第十一条市、县征收部门应当将收取的维护费在3日内缴同级财政部门。
4.上缴省、地(市)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各县(区)财政专户直接划转省、地(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关联法规:第十九条对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九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项目分管,按比例分成使用的原则,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级。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6.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免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第十七条对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纳费人,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7.省地税和财政部门对本系统代收的堤防维护费,分别每年分4次和1次凭收费收据和汇总报表与省水利厅结算,并将资金全额转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省水利部门对本系统所收取的堤防维护费,亦必须按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全额存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第八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8.第五条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可以从本地区维护费征收总额中提取5%支付给征收部门,作为代征手续费。
9.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改造属于什么工程),怎样才能了解
1.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交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八条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地)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收,其余由地税部门代征,所征费用按月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乡镇税务所征收的,上缴县级财政部门);征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地税局解释。
2.第十一条全省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年度交存的堤防维护费超过征收计划的,即从超计划部分的资金中,划出18%的资金,由该机关用作本系统征管经费补助。第十条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结余部分可连年结转使用。
3.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凡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上半年的维护费,7月31日前交纳其下半年的维护费;城镇职工和不按销售。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4.对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纳费人,每年每亩农田(包括河滩地)按当年国家规定的1公斤小麦价格缴纳。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第二款修改为:大连市收取的维护费在财政计划单列期间暂不向省财政部门上缴。
5.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征收维护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者未按规定上缴维护费的,由省财政部门在其下年度水利投资中扣除。
6.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全年的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