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跨地区经营(房地产经纪公司异地经营)
作者:李德宁 发布时间:2022-03-24 09:26:37 点赞:次
1.在税款重新入库时,两地税务机关适用城建税税率不同的,此时应以项目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执行。对劳务发生地判定比较困难或者原先就是按照机构所在地纳税的,直接明确为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清理潜在从业公司通州区住建委通过与通州区工商部门数据交换分析发现,通州有近千家公司经营范围内登记了房地产经纪业务,未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这些公司均为潜在的房地产经纪从业机构。
4.各局均能按照规定进行落实,对规范我市税收征管秩序起到了良好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无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且无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需要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经核实,应立即停止向纳税人销售《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5.市局连续接到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缴纳税款引发的纳税人投诉和区县局之间的争议,现将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并根据近期发生的问题进行明确,请各局依照执行。跨地区经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6.一般属于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并向购房者开具。
7.市局将此项工作要求列入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于未严格执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市局将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计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跨地区提供的代理服务收入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相应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一、房地产企业跨地区经营(房地产经纪公司异地经营),如何读懂
1.注册地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系统,采取评估、约谈等手段,详细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的全部房地产项目情况;项目地税务机关应通过区内实地核查、大户走访等后续管理服务措施,动态掌握本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及施工、销售进度计划并与纳税人完税情况进行比对。
2.自去年调控政策出台后,对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代理销售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等违规行为行政处罚15起。
3.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的确定原则是:对劳务发生地判定比较清晰且调整机构所在地会影响税收转移的,仍维持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4.注册地税务机关与项目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纳税地点有争议时,两地税务机关应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局备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对房地产企业的战略管理、运营管理、项目管理、企业文化建设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纳税人应于收到税务机关退税款后的下一个征期以前(含征期)按现行文件规定入库,重新入库的税款,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入库的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5.各局应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回机构所在地汇总计算缴纳。相关阅读:通武廊联手打击炒房炒地预计后续有更严厉调控措施通州联手廊坊武清打击炒房建立通武廊房地产治理工作组已清理113家异地经营房产中介北京晨报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通州区住建委获悉,通州清理异地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113家。
6.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7.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企业跨地区经营(房地产经纪公司异地经营),如何才能梳理
1.味着跨地区经营应当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并非意味着应当在报验地缴纳各项税收。
2.注册地和项目地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源信息及完税情况,共同建立并逐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源监控体系。
3.通州区住建委表示,通州区各开发企业不允许出现捂盘惜售、抬房价、话题炒作。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对应填写附表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各局不得擅自改变纳税人上述税费的纳税地点,扰乱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4.2000年来,为国家及省市房协、各地房管建设部门、高等院校、各类培训机构、高峰论坛、大型企业等进行专业演讲、授课、培训数百次,听众十余万人次。
5.如果未在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发票,即使开具的是在注册地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也应按照属地纳税原则和计算时点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6.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跨区县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区县局间企业税务登记地点争议裁定管理的意见》(京地税征〔2007〕42号)文件规定执行。未按照规定属地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区县局,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在核心征管系统内按照其他退税类型做税款退库处理。
7.各局应严格按照京地税征〔2003〕501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依法征管。自去年930调控政策出台后,通州区住建委对15起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代理销售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等,处罚金额达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