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条件(残疾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
作者:曹翠萍 发布时间:2022-03-24 12:21:49 点赞:次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缴库政策缴纳对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不过在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时,我们用人单位要注意最高限额与最长期限两个硬性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2020年度,甲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假设为20000元。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对于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4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5.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规定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评先选优。

一、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条件(残疾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如何快速应对
1.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在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中有残疾人员1名,经双方协议商定后,将该名残疾人数计入甲企业。缴纳标准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4.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5.申报方式为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
6.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自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选择下一年度保障金缴纳方式,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7.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进行减免备案。

二、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条件(残疾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怎样做评析
1.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其他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2.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3括号保障金按年计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步骤(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保障金征收(1括号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4.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减免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5.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7.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逾期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