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免税政策(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作者:李淑玉 发布时间:2022-03-24 12:55:26 点赞:次
1.在发票开具时,应注意将国际运费、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分项列明。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2.对备案后的纳税人,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对税负变动异常明显的,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3.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进项税额核算上有何要求。
4.纳税人是否可以先免税申报,后再进行备案。纳税人应在8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备案手续。
5.……纳税人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不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围,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6.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未按规定办理国际货代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7.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申报所属期为9月),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品目进行免税申报。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国际货代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8.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国际货运代理免税政策(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做辨析
1.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2括号试点纳税人单独提供国内段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报检服务、仓储等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
2.(3括号单独提供国内运输代理服务,不属于国际货代免税范围。(2括号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括号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包含国内段和国际段的,如果国内、国际段均包含在一个代理合同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费用结算可以按单笔业务收付款,也可以用对冲方式结算收付款。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的,无需按合同再次办理国际货运免税备案手续。(1括号试点纳税人选择免税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免税的国际货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属于非免税的纯国内段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
4.符合免税条件的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5.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否针对委托人不同,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
6.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际货运代理免税政策(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定义
1.是否所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核定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纳税人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即不得针对不同委托人或者业务类型,选择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4.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5.如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国内汽车运输服务(内贸),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则应当以国际货运代理和汽运承运人的不同身份,分别与委托人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其对应的销售收入及相关成本也应分别核算,若企业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对新备案的纳税人在核定税种时,不得再选择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目,应统一核定国际货代服务征收品目(税种品目代码为6197或6198括号,税种起始日期为9月1日,对原已核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目的国际货代企业也应同步进行征收品目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