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作者:许毛仁 发布时间:2022-03-24 12:57:42 点赞:次
1.在2018年以前,对于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的。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对于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从2018年1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这样计算的:如果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注:以上所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纳税人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即取得的进项税额)并非全部都能抵扣销项税额。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怎样才能领悟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优税网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项第1点、第二条第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如果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如何才能界定
1.每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一个纳税期(月、季度)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为改变用途等原因,发生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而现在不得抵扣、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允许抵扣的情形,按以下规则处理:如果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