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车辆增值税(处置报废车辆交增值税)
作者:孙灵 发布时间:2022-03-24 16:08:20 点赞:次
1.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按照规定合理地缴纳税款,才能够让车辆正常的使用和报废。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用户在购买车辆的时候,可以提前看看自己中意的车辆是否在可以免征收增值税的车辆类型之外。
4.不仅仅出售车辆的时候需要缴纳增值税,回收公司对车辆进行拆解或者其他操作的时候,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一、处置车辆增值税(处置报废车辆交增值税),如何开始解读
1.关于企业报废处置车辆是否需要去税局备案的问题,暂未文件规定,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处置车辆增值税(处置报废车辆交增值税),怎样诠释
1.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缴纳。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车辆管理制度之所以是严苛的、固定的,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为了保证道路安全,其次是为了保障我国税收。
2.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3.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4.报废手续办理完之后,车辆所有者需将车辆交付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