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作者:马锦燕 发布时间:2022-03-24 22:05:52 点赞:次
1.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有两个问题想请教:缴费的起交时间是以入固定资产为准还是以投入使用为准。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4.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怎样做梳理
1.企业取得房产后的装修改造等事项不能影响缴纳房产税时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我单位在其房产所属的金牛区暂未办理纳税申报资格,在投入使用前是否可以在本部所属的青羊区纳税。
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其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上述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应自对方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怎么做评述
1.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企业从事的建筑工程劳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
3.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其所属的行政区域是金牛区,而我单位本部在青羊区,也有一处自有房产,一直在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