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
作者:詹晨 发布时间:2022-03-25 09:05:31 点赞:次
1.查看对话核心内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
2.第十七条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2017年2月27日,朝华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大致内容为:朝华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罗兆仁占49%,其余两名股东占51%,自公司成立以来,罗兆仁未向公司投入任何资金,朝华公司成立后通过拍卖公司竞得的资产包支付了1185万元拍卖款,是公司成立后借入的资金。
4.在缺少类似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将该部分资金作为投资金额处理,也不应相应调增股权原值。
5.参考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投资取得股权的,股权原值的确定需关注两个方面:其时间限定在投资入股阶段;其必须是股东实际支付的金额。而出于避免重复征税原则的考虑,应当以税务机关认定的收入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此作为下一个转让环节的股权原值。
6.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7.从税法规定角度来说,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6号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一、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要怎么样确定
1.纳税申报义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垫资不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应予以调减本案中,更为妥善的处理方法是调减股权转让收入。本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的关键在于股权转让收入额及财产原值的认定问题。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
4.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5.案例分析:垫资应当调增股权原值还是扣减转让收入。从所得税法的法理来讲,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根据主流观点,即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净资产增加额。
6.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8.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因对股权原值兜底条款是否涵盖股东垫资的理解不广西就出现了一起税收行政纠纷案例。
9.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如何去确立
1.涉案股权转让也不宜适用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6号第九条第项关于核定原值的兜底条款,而完全可以采用据实征收的方法。
2.《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责令广西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垫资不属于股权转让原值的范畴根据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6号第八条,股权原值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按章程、合同、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受让方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4.》显示签订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二条中的2583万元价格由股权转让款和垫资两部分资金构成,股权转让款为1080万元,垫资为1503万元。
5.净资产增加额,具体表现为特定资产在转让时(本环节市场交易)产生的收入,扣除其在取得时(上一环节市场交易)发生的成本。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