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标准)
作者:王克亮 发布时间:2022-03-25 11:07:40 点赞:次
1.(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如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残联认定的工疗机构等,不需要上传附件材料)。缴纳办法可按月缴纳,也可由各地征收机关另有规定。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减免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9月1日至11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五险、一金。

一、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标准),如何做评析
1.若用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残保金。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所有残疾人工作情况及附件资料上传完成后,系统生成《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并盖公章、法人签字后扫描上传。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2.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财税(2015括号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缴纳标准为:(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
3.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所以规定聘请了残疾人的公司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是因为这些公司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应有权益规定了公司必须缴纳该部分金额。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二、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标准),怎样去认识
1.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3.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4.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松山湖辖区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5.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及申报缴纳时间在宁波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年度残保金,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费用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6.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7.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