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核定利润率(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区别税率)
作者:金淑琴 发布时间:2022-03-25 14:40:50 点赞:次
1.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收入类型及确认时间收入类型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
2.(2008国税发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国税函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特别规定: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一、非居民企业核定利润率(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区别税率),怎样分析
1.(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括号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括号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括号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
3.第五十一条)依照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扣缴义务人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企业核定利润率(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区别税率),要怎么样简述
1.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2.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3.(条例第四条)相关文件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需要注意此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文件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红筹上市国企分配股息的免税问题及返程投资框架下重复交税问题。
4.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5.(2009国税发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6.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7.(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款计算: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