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企业免税政策(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作者:张崇明 发布时间:2022-03-25 15:08:26 点赞:次
1.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指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适用条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认可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这里给大家整理了比较常用的一些政策,便于各位老板在后期更好地运用。适用条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4.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独资公司、合资公司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公司对待,管理费按核定准则的70%收取。
6.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6月24日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动,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8.省内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9.适用条件: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果属于非小微企业,按正常流程申报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一、残疾人企业免税政策(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怎样阐明
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适用条件: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适用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是: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3.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的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能再填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4.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5.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厂子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6.调整后的申报表新增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直接在对应栏目内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
7.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准则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8.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厂子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2括号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二、残疾人企业免税政策(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怎么样才能回答
1.残疾人领办独资公司、合资公司的,登记费减半收取。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适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需要携带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3.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政策内容:自2016年12月6日起,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适用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4.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5.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6.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