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郑海虹 发布时间:2022-03-25 23:21:16 点赞:次
1.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九条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2.7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第七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3.71号公告将纳税人购买、进口、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具体计税价格进行了明确。
4.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时,也应填写本表。
5.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五条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底盘发生更换的;免税条件消失的。
6.71号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免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退回车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等具体细则。
7.征税对象中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进行保留。在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上,有了重大变化。
8.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一、车购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法实施细则全文),怎样读懂
1.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现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2.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3.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2021年8月1日,由于车辆更新,乙企业将已使用2年1个月的车辆卖给丙个体户。
4.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取消了购置农用运输车的纳税义务,将购置摩托车的应税范围缩小为排气量1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取消了购置无轨电车的纳税义务。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5.现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最低计税价格是车辆购置税征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抓手。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6.(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二、车购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法实施细则全文),如何做评述
1.车辆购置税法取消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购税必须一次性缴清的规定,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是否也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纳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四条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证明号码填写过户前原车主提供的完税证明号码。
3.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纳税人及征税对象有变化应税车辆的范围缩小。
4.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5.考虑到实务中有退回车辆的情况,71号公告规定,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