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费可以抵扣吗(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抵扣)
作者:赵正 发布时间:2022-03-26 00:46:50 点赞:次
1.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片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现金赔付方式的增值税处理所谓的现金赔付是指修后索赔,即指被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先到维修厂定损修车,自行支付维修费用之后,被保险人将取得的维修发票作为索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把保险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车险理赔方式。虽然保险公司直接向修理厂支付了款项,是并不能理解为保险公司向修理厂购买了修理服务,而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转移给修理厂,以偿还自己对修理厂的债务,最终业务实质与传统理赔模式没有区别,保险公司依然不能从修理厂取得发票,更不能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
3.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4.机器设备、房屋及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涉及修复费用支付的增值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第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机动车辆保险涉及修理费用的处理规定执行。

一、车辆维修费可以抵扣吗(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抵扣),要怎么详解
1.如果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实物赔付方式),即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从文件中不难看出,第一种的实物赔付,明显对保险公司比较有利,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而第二种的现金赔付,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按理修理厂应该给被保险人开具发票,被保险人是企业的,企业可以凭修理费发票作为被保险人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现金赔付对被保险人有利。
2.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正常原因情况的下的发生的保险赔付,公司(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3.基于此税法政策规定,本案例中的保险公司收到车辆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金1300元可以抵扣。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车险直赔车险直赔则是保险公司直接把钱支付给修车厂,被保险人只需要签字确认即可将车开走。
4.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1括号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无论是传统理赔还是车险直赔,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都是同一份保险合同。

二、车辆维修费可以抵扣吗(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抵扣),怎样去表述
1.财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器设备、房屋及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涉及修复费用支付的增值处理如下:实物赔付方式的增值税处理如果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财产修理至恢复原状(实物赔付方式),即在财产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公司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2.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是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出险后向保险人支付的是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够需要交税。
3.则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修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修理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根据当前发票管理规定,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纷杂的业务实际中付款人究竟是谁有时模糊不清。如果修理公司向财产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财产保险公司不能抵扣修理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4.保险公司认为,自己直接向维修厂支付维修款项,保险公司作为付款方应当取得发票,而维修款项是与自己保险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各保险公司有的提供车险直赔服务,(4括号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被保险人无法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