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个税(防暑降温费免征个税)
作者:候昕 发布时间:2022-03-26 00:52:33 点赞:次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等。
2.举例说明:甲公司现有员工500人,其中生产一线职工450人,管理人员50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
3.高温津贴由于已经纳入工资,所以需要纳税。在每年年夏天来临之际,随着气温逐渐升高,真正的炎炎夏日也即将来临,此时高温补贴的话题又再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伴随着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4.实务处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标准发放的高温补贴,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全额扣除),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工资总额14%)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如果高温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高温补贴个税(防暑降温费免征个税),如何成功回复
1.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应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且不属于免征范围,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缴纳个税。
2.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发放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实务处理对于企业如果因工作需要为待定人员配备或提供的防暑降温用品,如清凉饮料和药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雇员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实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或高温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虽然定义不同,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的岗位津贴,只有在高温下从事工作的劳动者才能享有,而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补贴,是对暑期在岗的所有劳动者发放的一份福利。

二、高温补贴个税(防暑降温费免征个税),要怎么样读懂
1.高温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度以下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高温补贴,并且高温津贴是纳入工资总额的。实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保护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及防暑降温费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其中职工福利,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实务处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只要合理就准予税前扣除,没有限额规定。需要提醒的是:有的企业可能两者发放。
4.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5.防暑降温费不属于个人所得,所以夏天在高空作物的劳动者不用担心缴税问题。《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