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解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偷税的区别)
作者:陈立英 发布时间:2022-03-26 04:14:34 点赞:次
1.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应该认定为偷税,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2.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有无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事实来分别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没有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
3.检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该公司在2012年~2013年期间,共账外隐匿内销收入912万元,少计销项税额155万元。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4.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认定为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括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括号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括号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6.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罪。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解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偷税的区别),要怎么区分
1.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2.第三种是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性质论处。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3.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一个是造成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另一个没有造成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5."偷税采取的手段有三种,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2括号处罚规定: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如果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其结果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编造虚假计税据后,增加了亏损额,或者增加了进项税额,没有造成实际的不缴或少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编造的虚假计税依据,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解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偷税的区别),怎么去解答
1.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2.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偷税造成的后果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4.四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强调的是采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而没有规定行为的结果,适用六十四条。故本案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对企业是按照先征后返计算出口退税,而不是按照免、抵、退税计算出口退税,或者企业无出口业务,则企业账外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就会产生少缴税款的结果,认定其偷税就没有问题。
5.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类似偷税,如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
6.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7.企业采取账外隐匿销售收入的手段少计销项税额,由于未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结果,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不应按偷税性质论处。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