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作者:李权桂 发布时间:2022-03-26 10:43:42 点赞:次
1.因文件中没有规定,企业在辅导期满后的预缴可以抵扣应缴税款,辅导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如果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拟采用抵减税款的预缴方法,必须在辅导期第1次需要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时填写《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申请表》(附件1括号并加盖纳税企业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发布文号:穗国税函[2006]62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2.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到验旧岗位进行发票验旧。
3.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一、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怎么才能确定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2.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出现增购专用发票的情况,由于尚未申报,未能产生上期预缴税款余额,按照上次购领并开具的正数有效发票金额,依4%税率直接预缴税款。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3.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在领购发票前,除准备好正常的购票资料外,还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设备打印上次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情况统计表》及《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纳税人如未开具负数发票的,可凭《销项情况统计表》代替《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下同)各1式2份,加盖纳税企业公章。

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怎么确立
1.如果纳税人不按期提出申请,视为纳税人自动放弃退税,该余额可以继续抵减下期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纳税申报的操作预缴税款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手工输入当期预缴税额。到发票发售岗位领购专用发票。
3.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4.持《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和当月的《台账》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核定并缴交预缴税款。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