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非正常户解除罚款(非正常纳税人解除如何处理)
作者:张从刚 发布时间:2022-03-26 12:40:14 点赞:次
1.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在进入企业破产程序后,若不能解除非正常户,管理人不仅无法代表债务人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且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将会面临重重困难。浙江省税务局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实践中我们往往采取的方式是,先与企业的税务专管员联系,然后由其向税务主管机关领导汇报情况,最后根据税务专管员反馈的情况开展下一步的税收债权申报等工作。
4.然而破产程序作为集中清偿程序,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得与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统一进行财产分配,故非正常户解除条件中规定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不能先行得以清偿,对此国税2019年第48号公告中对解除非正户状态业务进行了部分简化,《公告》仅要求纳税人补充申报、接受处罚、缴纳罚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税2019年第48号)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若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6.上诉人自2007年3月13日至2016年7月7日增值税逾期未申报,时间近十年之久,海淀区国税局认为其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并处以一万元处罚并无不当。管理人未接管账簿资料、不掌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
7.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税非正常户解除罚款(非正常纳税人解除如何处理),怎么概述
1.鉴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国家层面并没有对确有困难的概念和范围做出全面界定。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是对于破产企业来说,往往很难符合该要求。其上诉理由略为:税务机关负有提醒、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补报的职责,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该职责。
3.除以上可查询信息外,若管理人已接管了债务人企业公章,直接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查询可能更为便利。
4.辽宁、浙江、广东、安徽等地明确规定可以将企业破产视为确有困难,酌情给予困难减免。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5.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故上诉人认为系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申报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双方均认可上诉人2007年3月13日至2016年7月7日未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上诉人存在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7.增值税根据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6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出具正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导致原告无法补报和进行后续纳税申报。
8.海淀区国税局作为税务机关,依法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工作负责,对于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决定权。关于破产程序中税务注销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二、国税非正常户解除罚款(非正常纳税人解除如何处理),要怎么研究
1.海淀区国税局基于世纪创新文教中心近十年未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的行为,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至于上诉人是否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也不影响上诉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方式申报纳税。
2.上诉人世纪创新文教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邝接凤,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海淀区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茜、王家本到庭参加诉讼。
3.对补充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进行补缴,不作为解除非正常户的前置要求。
4.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若不能解除非正常户,则管理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将举步维艰。委托代理人张茜,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5.依据上述规定,世纪创新文教中心作为纳税人,负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义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6.是企业破产法中,针对破产人所欠税款的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就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税务机关在申报债权时也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有的只以企业实际申报未缴纳的税款进行申报。2016年7月12日,海淀区国税局作出海一国告[2016]4259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世纪创新文教中心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于2016年7月18日送达世纪创新文教中心。对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7.关纳税调整后所欠的税款。关于上诉人未能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责任归属。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其上诉人未能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责任归属,其被诉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
8.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9.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补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