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二类企业(出口退税一类企业)
作者:李金意 发布时间:2022-03-26 13:21:54 点赞:次
1.出口退税无纸化退税申请相关法规:根据《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规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评定时发现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申报退税额中,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退税额的比例超过40%。
2.这些便利化办税措施的实施,有效增加了企业资金流,降低了企业办税成本,为稳住山西省外贸基本盘提供有力支撑。
3.对于其他单证如为电子单证,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与原件一致。
4.出口企业的状态为非正常户。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出口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参加正规高质量高品质的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出口退税最新政策、外汇、海关及操作流程和技巧,顺利完成出口退税申报工作。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5.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没想到当下就有税务局干部主动联系她,着手解决了问题。
6.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7.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一、出口退税二类企业(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怎么能梳理
1.拒绝提供备案单证降为四类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注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出口企业上一年度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发现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或内容不实,尚未达到上述部门处罚标准的。
2.对分类管理等级的影响一类、二类企业不配合管理调整为三类企业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出口退税二类企业(出口退税一类企业),要怎么样评价
1.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2.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出口企业已办理停业登记。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3.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第项第4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5.第五期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评定标准5月份,税务部门会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类别评定,把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6.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时限内为企业做出评定。
7.注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2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出口企业上一年度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发现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或内容不实,并已被上述部门予以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