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成本分摊(地下车库成本分摊问题)
作者:刘春利 发布时间:2022-03-26 15:44:32 点赞:次
1.计算其成本时,分两步确认地下建筑成本:第一步计算各类型地下建筑物成本,考虑到我市地下人防、地下车库均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占地面积法或者总建筑面积法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按照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计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税务部门实地核查中发现,人防工程已改建为车位,部分车位已租售给业主使用,与企业申报不相符。虽然不计容非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等于没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3.对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果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能够直接准确归集的,按照直接归集的成本确定;对于未能直接归集开发成本的,则应当按照地下建筑物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开发成本。具体执行中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4.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对于许可建设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且无法办理产权证(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地下建筑,房产企业一般通过与业主签订转让永久使用权、无固定期限或与房屋同期限让渡使用权等形式的转让协议,一次性收取固定年限使用费,其实质并未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5.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6.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一、地下车位成本分摊(地下车库成本分摊问题),要怎么了解
1.除原已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作收入处理情形外,该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计入清算后继续销售收入,也不计入销售面积扣除成本费用。
2.按我们的理解,地下车位如果影响容积率,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未影响容积率,不应当分摊土地成本。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4.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份的营改增政策解答中明确明确: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储藏室是按非普通住宅清算,计入收入并列支成本;还是按不在规划内,也不予列支成本。
5.该文件说明得比较明确,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该作为收入计算,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并没有强调有无产权。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五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
6.我局对于土地成本的分摊,都是根据受益原则、按可售面积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进行分摊。对外销售车库、车位等,凡对外转让产权的,不论是否办理产权证,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未经许可建设地下建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二、地下车位成本分摊(地下车库成本分摊问题),怎么去认知
1.(2括号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项的规定执行。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2.……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如纳税人开发的配套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在讨论人防车位的涉税事项中,只能计算收入,成本按照0来处理。
4.)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12日营改增视频通报会问题答复中也提及到,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性收取乙方其他无产权地下车位的价款,视同转让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按照销售不动产方式处理,同样申报、缴纳增值税。概述地下车位的分类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地下车位主要分为三类:有产权车位,即能够办理产权的车位;即与人防工程混合使用,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车位;即不计入容积率无法办理产权的车位;有产权车位作为开发产品处理,主要的争议在于人防车位和无产权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