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管理办法(非正常户公告)
作者:秦岭 发布时间:2022-03-24 02:09:24 点赞:次
1.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2.2020年3月1日之前认定比较严格,才能认定非正常户,2020年3月1日之后,认定比较简单,三个月不申报系统即可自动认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2020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4.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第二章非正常户的认定第二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非正常户公告),要怎么样阐明
1.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3.《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仍在生产经营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作为稽查选案案源移送选案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4.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5.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公告》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办理。
6.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二、非正常户管理办法(非正常户公告),如何快速读懂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范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2.《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4.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的,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为便利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公告》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6.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7.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8.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