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作者:赵康飞 发布时间:2022-03-26 16:39:46 点赞:次
1.第六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征收利息税使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重于高收入者;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征收范围,一些高收入者通过逃税手段避税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
2.第十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取消利息税的三个理由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阶层,加重了这些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

一、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如何开始诠释
1.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3.利息税根据储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时间不同,适用不同税率。关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问题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
4.合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要明确说明的是,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对银行存款利息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7.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怎么去综述
1.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2.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第十四条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对银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3.是否10月9日以后,所有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都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4.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就很有些不合时宜。第三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