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修订草案(《征管法》)
作者:毋生斌 发布时间:2022-03-26 19:50:12 点赞:次
1.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0年第6期。税收征管法体系纳入国际税收征管协助规范的尝试与立法经验《税收征管法》的尝试及其存在不足立法者对《税收征管法》的完善作了积极尝试与不懈努力。
2.《税收征管法》设置规定国际税收征管协助事项的专章宜命名为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看似这些文件经由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本办法获得正当性,事实并非如此。
3.征管法草案解决了电子商务涉税信息难掌握的征管难题电子商务的虚拟交易特点使得税务机关追踪、掌握、识别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在制度设计中,纳税人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被限制甚至漠视。在国内税收征管法体系无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国际税收征管条款很难在国内直接适用。
4.该通则在第三部分一般程序规定第一节程序之基本原则中设置了司法协助及机关协助专节。尽管该法于1995年、2001年、2013年、2015年经历了四次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的立法逻辑与事实基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一、征管法修订草案(《征管法》),怎样才能研读
1.他认为《税收征管法》修订应当与时俱进,体现六个关注、五个应当和探讨八个问题。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2.分散式立法体例国家之所以采取分散式立法,或是因税收征管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的高度融合,或是有专门的国际税收相关立法。
3.分散式立法体例指没有设置专门条款或章节来规定国际税收征管协助,具体内容散落在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中或者由其他相关立法明确,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和韩国。第二个重点分析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涉税信息提供,第二个是税额确认。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等涉税信息难掌握的征管难题。
4.这份意见稿涉及网络交易征税问题,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
5.张斌告诉记者,以房地产税改革为例,与之相配合的涉税信息包括房地产存量房的信息、房屋产权的性质、产权人、承租人的性质等,住建部、国土部等部门可能需要与税务机关分享信息。
6.此次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主要目的就在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完善税制体系。

二、征管法修订草案(《征管法》),怎么去表述
1.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在肯定立法者为税收征管立法作出努力的,也要客观地看到一些不足之处。
2.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件法定、构成要件明确与征管程序合法三方面的内容。
3.如: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我国宜选择专章式立法体例纳入国际税收征管协助,即在《税收征管法》中设置国际税收征管协助专章,明确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并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增补必要的实体和程序细则。若从整体角度视之,该专章的命名还有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国际税收征管协助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备选方案。
4.征管法草案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电商涉税情况的权力征管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的纳税申报,有权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定。2008年国税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