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唐银 发布时间:2022-03-26 20:24:48 点赞:次
1.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申请人三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6.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7.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如何才能表述
1.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2.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5.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6.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是包含在价格里面的。企业免收登记费(房地产开发和银行类企业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怎么样才能诠释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3.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4.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