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涉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作者:柴铁剑 发布时间:2022-03-26 21:02:06 点赞:次
1.会计上比税务上少计投资转让收益200万元,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十四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及其相关附表。第十一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
2.举例说明:甲公司2000年1月1日,以货币资金100万元向乙公司投资。税法上不承认会计上经过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200万元,只承认会计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历史成本,即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1000万元。
3.此项目应按收回1026万元扣除股息、红利696万元后的差额330万元填列。
4.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投资的成本后的余额。处置投资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5.在会计处理上,甲公司分回收入1026万元,与账面价值210万元之差,计入投资收益816万元。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一、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涉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怎么简谈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处理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甲公司以货币出资210万元,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也是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收益300万元,即投资转让收入1500万元-账面价值(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1200万元。
4.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金额=300+816=1116(万元)。
5.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6.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具体填写方法如下:第七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写元。

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涉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要怎样表述
1.因企业会计报表未对该业务确认收入。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甲公司自2010年1月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
3.应缴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4.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要看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所有者权益是否是正数,如果所对应的所有者权益高于8元,如果无正当理由,这个转让价格明显偏低,重新核定转让价格。对于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6.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会核定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只要出让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就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