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实收资本)
作者:杨朋伟 发布时间:2022-03-26 21:56:00 点赞:次
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参考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仅仅扣减1000万的成本,对于骏马实业集团来说税收损失是巨大的。
3.这样应该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是不是每个被投资企业都有足够的现金用以分红。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这个案例坏就坏在不做会计处理。

一、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实收资本),怎么才能讲解
1.参考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盲目用会计处理来代替税法判断,同样也不能用税法口径来代替账务处理。
2.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单一股东投资,持股比例一直是100%。青青子衿公司以未分配利润500万和盈余公积300万转增实收资本800万。
3.本案例的税收处理规则很清楚,相应的计税基础也理应得到确认。我们假设其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于不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上要通过台账单独反映计税基础的变化,通过纳税申报表对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进行申报。
4.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要求调减800万元,是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事后稽查部门不予认可。这一规定并非准则独有,在此前的会计制度时代也有同样的要求。
5.日后骏马实业集团处置其持有的股权时财务会计账面也是按照1000万的投资成本进行结转。
6.疑问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实收资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有7个明细项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经过询问请教几位注册会计师,大家的观点也不一样。

二、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实收资本),怎么区分
1.公司毕竟归属股东所有,需由股东大会形成书本决议,并且签字盖章批准后执行。
2.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增资本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3.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4.此时大家会发现,骏马实业集团财务会计账面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一直是1000万,而不是1800万。(5030表进行纳税调增,7010表进行免税收入申报纳税调减)。
5.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网为财会朋友整理归纳的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资本的相关会计做账流程,广大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资本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进入会计学习网财税交流社群。就好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不计提会计折旧,税收上同样不认可相应折旧的税前扣除。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
6.税务部门的核心点是这800万的成本你都没有进行账务处理,我们在税收上是不会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