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章(税收管理法)
作者:汪亭 发布时间:2022-03-26 22:35:27 点赞:次
1.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2.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第二十条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3.《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4.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一、税收规章(税收管理法),如何成功解读
1.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
2.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以上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3.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第六十一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具体包括:《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5.第三十七条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税收规章(税收管理法),要怎样解析
1.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2.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第二十一条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他税务文书。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第二十五条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5.第三十二条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