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的开具要求(关于专票开具的最新规定)
作者:徐玉珏 发布时间:2022-03-26 23:09:38 点赞:次
1.您应当将原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行红冲,然后为受票方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3.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软件自动带出版式文件服务器地址,版式文件服务器端口,纳税人核实确认即可。
4.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虽然明确了电子发票效力、使用与开具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税率与税额栏的填写内容等却未给予明确。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不征税特定情形,目前一共十二类,编码为601~613。
5.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一、专票的开具要求(关于专票开具的最新规定),如何去领悟
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电子信息的便捷获取和拓展应用,还将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开展财务分析,强化资金和供应链管理,为企业提升经营决策水平提供帮助。在底账系统中查询企业的新税号与旧税号是否关联,需要在核心征管系统中进行关联;企业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查询此张发票,需要联系销方企业,确认发票是否上传;检查综服平台的税款所属期是否小于发票开票月份,如小于开票月份,系统不允许勾选,只有当综服平台的税款所属期大于或等于开票月份时,才能对该张发票进行进项勾选;查看发票票面购方税号是否有误,需联系销方冲红,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2.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进入金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综合服务岗(所)]模块,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行最高开票限额的核定。

二、专票的开具要求(关于专票开具的最新规定),怎么样才能阐释
1.其他信息填写:销方信息将自动带出;备注信息需根据实际情况及发票填开要求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信息可选择或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3.原蓝票为跨省票,总局端底账系统有可能还没有收到该张发票导致。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4.建议成品油经销企业收到发票后,次日再勾选和下载库存。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