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全文(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作者:龚一平 发布时间:2022-03-27 02:09:32 点赞:次
1.十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第四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2.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我国在所有的城县地区都设立由税务局,税务局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的缴纳国家税务的问题,包括我们正常工作的职工,也包括在特殊单位以及一些进行高数额交易的生意人等等,缴纳税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3.第十八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第四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六条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5.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全文(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怎么评判
1.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第五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3.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全文(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如何成功认识
1.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3.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第八十六条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4.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