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专用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张思俊 发布时间:2022-03-27 03:05:22 点赞:次
1.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
2.您应当将原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行红冲,然后为受票方开具纸质专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3.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4.纳税人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是否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实行范围之内。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一、开增值专用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怎样回复
1.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发票样式更简洁。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经税务部门同意即可自行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非新办纳税人目前暂不可以申请电子专票。餐饮管理服务费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开增值专用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做阐释
1.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按照《公告》规定,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3.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4.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5.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6.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