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国税征管难点(税务管理问题)
作者:袁艳玲 发布时间:2022-03-27 03:39:43 点赞:次
1.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开展纳税服务专题调研,上报市局调研成果9篇,其中1篇获全市一等奖。
2.建立了县局对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三级巡查机制。对于混合销售,我们建议无论企业在账务上是否分开核算,都按如下原则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其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以及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截至10月底我局营改增纳税人共计3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6户,小规模纳税人30户。健全税源监控体系。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坚持系统考核和人工考核相结合,按月对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5.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一、营改增后国税征管难点(税务管理问题),怎么样才能总述
1.虽然制定了完整的学习计划,对计划落实得不够到位,造成对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不系统、不全面,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的税收形势下的工作要求。规范专业市场税收管理,主要是加强服装市场的日常巡查,实行专人专管,细化管理目标,强化工作责任。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治区促进产业发展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结构性减税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依法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开展示范街活动,在汉津分局辖区的建设街、马良分局辖区的高阳集镇、后港分局辖区的后港集镇建立个体税收示范一条街,其中建设街为市局监控重点。
3.上半年对银滩管委的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点,积极落实两个减负,利用邮政局物流平台发售普通发票,解决偏远地区纳税人购票不方便的问题;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增设税务登记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辖区汽车销售行业纳税人仅1户,我局对其实行专人管理。围绕营改增带来的这些变化,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又发布了《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进一步针对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4.充分展现了地税干部良好的精神风貌,县局连续6年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陈继龙同志被市局评为50佳先进工作者。

二、营改增后国税征管难点(税务管理问题),如何开始阐述
1.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为促进地税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学习是不断进步的阶梯,是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最佳途径。机制进一步增强。
3.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取得影响税源变化的主要数据,实现动态监控。
4.对于过渡期房地产销售问题,如前期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缴纳了部分营业税,5月1日后又按照规定缴纳剩下部分增值税的,对应土地价款的扣除要按照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比例进行分摊。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夯实征管基础,按时记录废渣用量和掺合比例,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台帐。
5.我们采取的措施是:思想上高度重视,把完成税收任务,增加收入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税收数据质量监控成效初显。电信业营改增工作有序开展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安排,邮政业和电信业分别于1月和6月分别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6.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0日链接:相关政策解读网站纠错政策背景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原理不同,即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
7.在移交确认过程中,对这类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不必进行登记确认,也不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