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接到投诉后(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
作者:章学博 发布时间:2022-03-27 04:37:44 点赞:次
1.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第二十二条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梳理整合散落在不同文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投诉快速处理、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投诉等规定,既方便纳税人,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规范和执行。
3.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4.税务总局对旧《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努力以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指数。
5.第十八条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一、税务机关接到投诉后(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要怎么表达
1.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发布,以下简称旧《办法》)自2015年修订以来,有效指导了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投诉,切实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2.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第三十三条服务投诉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
3.第十九条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是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需要认真落实的重要举措。
4.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5.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接收后可合并办理。

二、税务机关接到投诉后(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怎样才能陈述
1.对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有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规定,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办税指南》,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投诉的受理范围和分类:将对服务态度的投诉,修订为对服务言行的投诉,以进一步明确投诉内容;对服务质效投诉和侵害纳税人权益投诉的内容进行了重新归类和描述,使之与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工作更加契合,内容更加详细具体,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2.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