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兼职个税(退休工人兼职如何缴个税)
作者:徐安利 发布时间:2022-03-27 06:49:31 点赞: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3.退休是一种劳动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之一。如果退休人员被返聘回企业就业获得的收入,就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前者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后者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一、退休人员兼职个税(退休工人兼职如何缴个税),怎么能讲解
1.返聘职工如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各项条件,则返聘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2.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以说退休人员兼职还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需要注意的是:兼职人员在工作单位要兼职满一年,并且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该费用是由用人单位进行代为缴纳。
3.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退休人员和单位签了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存在工资、劳务关系,并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福利待遇,则其工资性质应归属为工资、薪金所得。

二、退休人员兼职个税(退休工人兼职如何缴个税),怎么做研读
1.它是这样计算的:每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扣800元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只要企业聘用的临时人员与企业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则应属于工资支出;如果不存在劳动雇用关系,则不属于工资性支出,应按临时劳务支出处理。
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3.不论退休工资有没有超过现在个税起征额5000元。与企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确定。
4.单位付给的工资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为5000元的起征点。
5.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以实际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为准)。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人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性质的合同,则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判断。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