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转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转出)
作者:邵红莲 发布时间:2022-03-27 07:35:32 点赞:次
1.经过公告的扣除标准作为试点纳税人的有效核定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2.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备案表》(详见附件2括号,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公告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公告将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
3.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省级国税机关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包括简单加工后仍然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农产品范围的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扣除标准(损耗率)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和损耗率计算资料。

一、农产品进项转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如何成功表明
1.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附件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等6附表。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市级国税机关也应成立相应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试点纳税人当期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幅度20%以上的,为购进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关于本次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问题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条和毛笔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3.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对餐饮服务和兼营的其他业务收入、成本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的餐饮服务核定扣除标准执行。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废止。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

二、农产品进项转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转出),要怎么梳理
1.表附列资料》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2.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标准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3.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笔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4.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的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政策,掌握核定计算方法。试点纳税人销售的免税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购进农产品所含进项税额部分,依据《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第11栏,该类免税产品对应的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属于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部分,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