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作者:李航 发布时间:2022-03-27 07:37:25 点赞:次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条款废止]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市科技局将进一步联合税务部门、统计部门、各市区科技科技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全力以赴做好研发经费、科研机构等科技统计工作,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一、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怎么做解释
1.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5年11月2日特殊收入的扣减[条款废止]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已计入无形资产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3.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要督促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确保纳税人政策落实应享尽享。
4.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后续管理与核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开始解答
1.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各地方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高度,通过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积极主动谋创新、促发展。
4.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5.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废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