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税务系统公文)
作者:朱怡共 发布时间:2022-03-27 08:40:53 点赞:次
1.第一百二十三条电子公文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确定的范围,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电子版本归入税务档案数据库。第六章发文办理第七十七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
2.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不再行文。一般性公文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后,送承办部门办理;重要公文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机关负责人批办。需要标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的,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如有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3.第八章公文管理第六十二条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的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及相关的公文保密、档案管理、公文目标管理等制度,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施行。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
4.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请示时必须做到: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一般问题不随意请示;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且主送机关应只有一个;请示必须在事前;上级机关收到请示后应认真研究,及时予以批复。

一、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税务系统公文),怎样去认识
1.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负责明码电报和密码电报的收发与管理。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读主义,不断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印刷版记一般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等。
2.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在公文的正文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3.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对、印制、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
4.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者裁定。
5.若主送或抄送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应分开表述,如:上海、河北、湖南、广西、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税务系统公文),如何开始确定
1.统一法规发布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法规。第九条电子公文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64号)确定的范围,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电子版本归入税务档案数据库。
2.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二十四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的公文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公文目标管理等制度,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公文管理工作。通报要有针对性,通报的事实要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缩小,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便函不得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行文对象。代表总局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总局发各类税务专业会议和其他临时性会议通知,向有关单位发邀请;代表总局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