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
作者:赵华鹏 发布时间:2022-03-27 09:23:01 点赞:次
1.税收风险应对是应对机构根据已推送的风险任务和纳税人税收风险点、风险等级、税收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差别化应对原则,分别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的过程。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比如对于上述观点,三方协议达成之后假设属于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是否可以抵扣还要结合其他条款进行分析,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纳税人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在上述三方协议下,最终收款方没有向售票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明显不符合2014年第39号文的条件。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项至第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于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又开始批评三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持第二种观点的就开始对三流不一致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
3.从《合同法》的角度讲一般销售方交付货物是其索取销售款项的对价,是否已交付货物举证责任在于销售方,所以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一般应指销售方完成合同履行义务的证据,比如购买方确认的收货单、交付第一承运人的凭据等。

一、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怎样去简析
1.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问题在于这个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税法并未明确。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式不同规定如下: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消费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必须说明的是,本案中甲企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不代表与甲企业开具发票情形不符的就一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怎样做阐明
1.在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笔者认为2014年第39号文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两种考虑:回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合同法》等民法相协调,因为在经济活动中,卖方不一定能实际收讫销售款项,除了合同违约,还要考虑《合同法》中抵销权、代位权等的存在。
2.有人认为2014年第39号文第二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款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从而改变了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投资组合理论被用于处理风险管理决策,是用概率分布和标准差来量化风险和预期回报之间的权衡。
3.这个逻辑很简单,增值税条例十九条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费者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