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土地增值税(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毛雨 发布时间:2022-03-27 10:30:07 点赞:次
1.根据上述规定,单纯的房地产转移行为,无论是否有偿,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税收问题不是资产划转方案已经确定之后,企业再去想办法解决的,而是资产划转方案敲定前,企业就应当考虑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我们会建议企业采用政策规定更为明确的重组方式,例如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如果必须要采用资产划转。
2.受让方应当相应确认计税基础、进项税额、入账成本及成交价格,根据计税基础继续计提折旧作税前扣除,根据进项税额作增值税抵扣,根据入账成本核算取得房地产的成本,根据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有必要针对资产划转出台税收政策,明确在具备正当理由的条件下,对资产划转行为不作纳税调整。本文将通过对比资产划转各税种政策口径,探讨资产划转土增税的处理方法。
4.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资产划转中,税务顾问的参与是非常必要的。根据目前的主流观点,契税属于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取得权属的房地产课征的税收,契税出现伊始,并不是以房地产作为课税对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5.企业所得税、土增税对于资产划转必须调增或调减实收资本,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在政策原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描述的处理方法,资产划转并非单纯的资产交易,而是资本交易。

一、资产划转土地增值税(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理解
1."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故债权、负债、劳动力的一并划转是十分关键的,只划转资产显然不属于不征税范围,只划转资产和负债,由于负债转移也要确认收入,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经济利益,从而被归入增值税应税范围。
4.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而当企业业务不可分时,只有将企业全部业务对应的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予以划转,之后企业主体资格归于灭失,才可以适用增值税政策。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划转土地增值税(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要怎么样概述
1.对于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组,土地增值税动辄高达数千万,缴纳与否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差别巨大,甚至可能直接扭转重组的经济效益。本案系21号文首次在上市公司重组交易中被引用。
2.若资产划转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则上述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3.在税务处理方面,转让方应当确认收入。在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组交易中,税收成本可能动辄数千万元,对于能否适用相关的税收政策降低税费,对重组的经济效应影响深远。增值税: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劳动力打包划转不征税在行为模式方面,增值税强调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一般称之为打包划转。
4.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要求资产划转构成资本交易契税政策规定,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房地产划转免征契税,还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资产划转方非有偿转让房地产,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资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5.企业所得税中的资产划转,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收回,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主体限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