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缴纳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
作者:侯军 发布时间:2022-03-27 11:11:18 点赞:次
1.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只要用地满一年又不在免征范围内的,必须以季度或半年为限到税务局缴清税务,具体的缴费时间各地区的税务局规定不所以各位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根据当地税务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按时缴纳税赋,通常情况下都有半个月左右的纳税缴费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括号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一、土地税缴纳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怎么去解析
1.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只要用地满一年又不在免征范围内的,必须以季度或半年为限到税务局缴清税务,具体的缴费时间各地区的税务局规定不所以各位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根据当地税务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按时缴纳税赋,通常情况下都有半个月左右的纳税缴费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二、土地税缴纳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怎样做陈述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