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不动产进项抵扣(不动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抵扣)
作者:华永玉 发布时间:2022-03-27 12:12:28 点赞:次
1.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根据税法规定,在纳税人取得有效扣税凭证的前提下,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一般可以抵扣;根据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发生以下五种情形时,对应的进项税额有可能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
2.注释: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该不动产改变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办法,分期抵扣不动产净值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该纳税人当月取得货物运输收入6万元,装卸搬运服务4万元。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另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3.营改增纳税人开具的上述地税发票,申报时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6列开具其他发票处,应注意含税换算,第5列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一、营改增不动产进项抵扣(不动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抵扣),要怎样详解
1.关于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主要体现在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一条以及附件2第一条第项第2款和第3款。
2.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2016年12月。
3.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应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而40%待抵扣的部分不能再用于抵扣。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5.该大楼原专用为员工食堂,并于2017年6月转用于允许抵扣项目。根据税法关于抵扣政策的规定,将服务细分为不可抵扣服务和可抵扣服务两类:前者包括旅客运输、贷款、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等五种服务;后者是不可抵扣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2016年10月因房屋质量问题停止租赁,收到退回的剩余部分租金63万元,并开具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6.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二、营改增不动产进项抵扣(不动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简答
1.为了防止纳税人进行不当筹划,将贷款利息转换为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名义从而增加抵扣,税法规定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此类费用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2.从企业管理的逻辑分析,有些资产取得时即可明确区分用途,有些资产取得时符合抵扣条件,之后又发生不得抵扣情形,还有些资产取得时不符合抵扣条件,之后又用于允许抵扣情形。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应将相应的增值税额列入进项税额,并于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3.开具其他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6列填报本期开具其他发票销售情况明细,一般纳税人开具除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均填入此栏。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需要凭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俗称的凭票扣税。
4.税务处理: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
5.至婚姻中介部门,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营改增后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出现两种常见情形,均与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