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张铨凤 发布时间:2022-03-27 16:13:58 点赞:次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享受条件: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个人所得税: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产品征税范围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4.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成功应对
1.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税范围为正列举,因经过发酵的面不在农产品列举范围之内,故不得按照农产品适用税率10%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照一般货物的适用税率16%计算缴纳增值税。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免税范围的农产品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不必纠结政策中规定的行业,比如屠宰场是加工业,其销售鲜肉可按批发免税。

二、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开始回复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该类优惠政策中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国有粮食企业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