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怎么做账)
作者:闫建军 发布时间:2022-03-26 02:22:03 点赞:次
1.各自根据自己实际经济业务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权益的增加及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所有的总分公司有联系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2.……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3.而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单位,其员工工资薪金的决定权归总机构,根据文件规定总机构才属于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仅仅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相当于一个部门。
4.需要办理独立的税务登记,跨省的单独领取发票。0正确处理分支机构涉税申报增值税: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也就是由总机构发放的工资,扣缴义务人为总机构;由分支机构发放的工资,扣缴义务人为分支机构,是国家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的标准统一认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城市国税地税申报都是网上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公司,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基本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行开户行信息等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网上申报纳税。

一、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怎么做账),如何快速答复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分公司和总公司在账务上必须全部分开来做。是如果是跨省的分公司,需要分开来核算,发票抬头必须为分公司。
2.由总公司拨来的资金,做贷:其他应付款。我们可以看出,从规定上个税以工资谁发放来决定谁为扣缴义务人。考虑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的尺度。
3.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通常无须做账,可以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明细表等报表。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没有任何区别。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由总机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手续后,总分机构可一起享受税收优惠。
5.除了以上备案和申报工作外,以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占比分摊所得税,所以需要准确记录以上三个项目的收支记录。
6.如果经营范围允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发票也是由分公司领购的,财务上就需要另外开设银行账户,需要做账和报营业税、增值税。总、分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所有权的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不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7.分公司在管理上是二级法人,即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发生的成本、支出、费用等票据全部以总公司名义开具,分公司取得票据后向总公司报销。分支机构涉及的税种申报方式是汇总申报还是独立申报要看税法上具体的相关规定,切勿将独立核算与独立申报进行错误匹配。
8.如果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分公司,并入总公司核算即可。不在一个地级市,这时候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则需根据跨区经营所得税申报原则进行申报,按照总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核准的分配比例,总公司分公司分别各自向当地所得税申报主管部门申报缴纳。

二、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怎么做账),如何才能确定
1.我们可以看出,独立或者非独立核算,只是看企业是否满足会计核算上的相关要求,与税务层面完全没有关系,也就是是否独立核算与是不是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无关。下口径执行:总机构发放的总机构人员的工资,由总机构完成个税扣缴;分支机构发放的分支机构人员的工资,可以由分支机构完成个税申报,也可以由总机构完成个税扣缴,建议由分支机构完成扣缴;总机构为分支机构的人员发放的工资,由总机构完成个税扣缴。取得的所有收入返还总公司,由总公司核算、开具发票等。
2.发票一般也就开据总公司的名称即可。是不是有了这样的规定,财务人员就能放心地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申报缴纳所得税,先不说这种情况容易引起总分机构所在地的税源之争,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我们更要知道,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是可以做相关的税务筹划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且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公司并不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果按照上述操作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在具体工作中,请向当地税管员和集团财务机构咨询。需要在总公司汇算清缴后,再去分公司进行汇算清缴。分公司第一年不参与分配,第二年参与分配。
4.在总公司所在的主管税务局做分配表,每季度交到各个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严格意义上讲,分支机构不应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独立核算独立核算要求总分公司分别建立会计账套,均要求会计核算健全。
5.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独立核算下的分公司,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7.是在税务申报上,是需要单独计算和申报的。所有的发票都是分公司的抬头,科目设置与总公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