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丢失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季诚茂 发布时间:2022-03-27 18:19:49 点赞:次
1.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
3.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申请。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4.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丢失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快速确定
1.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号)第四条。
3.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丢失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做陈述
1.发票开出已认证: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对遗失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