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王书鹏 发布时间:2022-03-27 18:27:44 点赞:次
1.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3.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于销售商品和饮食服务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是百货商场的两类业务,即销售业务和应税劳务,分别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的钱,是属于兼营行为。
4.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怎么才能阐明
1.除第七条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前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
2.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3.塑钢门销售商店经营主业是销售货物,提供安装服务与塑钢门窗有密切联系,销售和安装的费用都是向同一的购买者乙收取的,这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和安装收入一并纳增值税。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怎么回答
1.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删去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4.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