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江苏税务认证)
作者:蒲昌茂 发布时间:2022-03-27 18:55:20 点赞:次
1.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试点纳税人以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以及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确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纳税人无需另行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江苏省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江苏税务认证),如何开始认识
1.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201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3.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求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江苏省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江苏税务认证),如何快速解析
1.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场。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
2.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4.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