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
作者:杨守华 发布时间:2022-03-27 18:45:56 点赞:次
1.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2.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4.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第二十二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5.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废止。
6.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的,从90分起评。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本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怎么了解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2.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3.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13日网站纠错。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4.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5.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6.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7.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

二、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怎么去概述
1.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2.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3.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4.第二十六条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5.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6.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