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折算率和换算比(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作者:袁国东 发布时间:2022-03-27 19:02:18 点赞:次
1.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源富集地区财政和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
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3.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借鉴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企业少纳税。
4.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5.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改革总体运行平稳,对调节经济、规范税费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资源税折算率和换算比(资源税的计算公式),要怎么样详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
2.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3.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5.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资源税折算率和换算比(资源税的计算公式),如何快速论述
1.目前资源税费重叠,一些地区仍存在擅自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
2.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3.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清费立税。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5.视同销售: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省资源税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拟定了《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应纳税额=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6.这种制度机制调整和安排,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