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最新规定(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作者:苏玉明 发布时间:2022-03-27 20:26:37 点赞:次
1.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十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十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最新规定(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如何才能详解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2.十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最新规定(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怎么才能评价
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十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